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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物业税提上立法日程 能否平抑房价存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5.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张君花

        基于上述因素,专家预测,真正开征房地产物业税至少还要一段时间,而且不会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征收额度不会太大,物业税“空转”试点仍将继续。

        ■国外的物业税

        物业税在国外不少国家早已开始执行,不同国家的征税方式虽不大相同,但税收收入基本都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公共支出的主要来源,并且是遏制房地产投机、合理配置房地产资源的主要手段。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

        □美国

        拥有房产后每年须交不动产税给州政府。税率幅度在房产价值1%到3%。

        □加拿大

        政府对100%的物业征税。对拥有二套住宅的人还以高税率征收,对自居、退伍军人、老人、残疾人等有优惠。

        □法国

        政府采用土地年度税形式征收不动产税。

        □荷兰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课征财产税,主要课税对象是房屋。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

        政府根据房屋的占地面积和每年进行评估的房屋价值按0.3%到1%征收不动产税。

        ■行业观察家

        □前提是改变房地产不合理税费

        顾云昌(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在开征物业税的同时,同样对房地产的税收体制都要进行改革。如果说开征物业税的同时,把交易领域的税收、税率降低,把开发环节税费混杂的情况能够改变,这样使房地产方面过去不合理的税收能够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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