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工作列入各区年度考核
《实施意见》要求,各区政府在每年2月前要根据全市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总体目标,结合各区和各地块实际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内容包括确定改造项目、安排改造进度、落实资金筹措方案和收支预算等,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实施意见》指出,要采取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积极性。对市场开发条件成熟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也可先明确规划设计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在事先征求大多数产权人意见后,先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开发单位,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拆迁交地,拆迁安置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参与开发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地块竞标的企业和个人应具备与开发项目相当的资金实力,其银行资信证明应满足经市房管局审核的开发项目一次性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
对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对接的保障房(安置房)项目,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实施意见》要求,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规划、监督、管理等,并将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工作列入各区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实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