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为了拉动中国的经济与扩大消费,那么更多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一定是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因此政策将这个最大的消费群体排除于政策之外,肯定是不利于拉动消费与增长的。如果是为了帮助那些本就买不起住房的家庭去支付首付,岂不是在重复着“次级债”的危险,而住房公积金不当首付而当还贷的保证岂不是可以减弱这种风险吗?如果不是为了防范风险,那么为什么购买商品房的家庭不能用于支付首付呢。尤其是都属于个人的财产与收入,用在前与用在后为什么要由政府规定,而不能由产权人自己说了算。无论从任何角度而言,这种因购买对象不同而出台有差别的歧视性政策都是极不合理的,也是无法可依的。
这也许又是“阶级斗争”这根弦在作怪。住房公积金并非是调节社会收入公平的工具,而是一种住房保障或帮助的强制性手段。每个收入不同的人都按同等比例扣除上缴,企业按个人的缴纳比例同样上缴。对高收入的限制仅在于不得高于三倍的比例封顶,既减少了个人的缴纳,也限制了单位的补贴款。可以看出,公积金缴纳的政策规定不但不是调节公平的工具,反而是收入高者补贴越多、收入低者补贴越少(补贴是单位或企业同比缴纳的部分),那么就更没有理由在公积金的使用时变成了调节公平的工具。反倒是应从最大拉动经济、扩大消费的角度,不但对所有家庭都公平的允许支付购买任何类型住房的首付,同时应允许作为家庭共有人员的购房首付。
核心的问题在于政府有权决定个人与企业上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但并不是住房公积金的主人,最多是个政策限定中的住房公积金托管人。公积金不能当成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去自行决定其的使用,尤其不能用这部分资金去做风险性投资;更不能将个人与私有的财产用于某些特定的人群的专款专用,如用于建设廉租房或保障性住房;也同样不应对某些特定人群给以差别性待遇。而应公平的用统一政策面对所有公积金的交纳者,真正有使用权的只能是财产的所有者,决定私有财产使用方式也同样应该是财产的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