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向低收入人群倾斜的政策,希望用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两限房的家庭开放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方式来刺激消费。可为什么不能对首次购买商品房或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家庭采用公平的待遇呢,也允许用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呢。
首先要认清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归谁。住房公积金按现有规定是个人按工资收入的12%和单位按同标准的12%记名同比做缴纳的(最高不高于平均收入的三倍)。那么这部分钱就变成了每个缴纳者的个人财产,是所有已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者个人的私有财产,并没有在缴纳环节有差别收益的特殊规定。那么这种私有财产为什么会个人使用时产生由政府主管部门硬性规定了歧视性、倾向性的政策呢?
一是,本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政府有什么权利去决定个人财产的使用权呢?二是,是个人的财产,政府又有什么对使用者差别对待的权利呢?三是,为什么购买商品房的首付不能用公积金,反而让本已享受了政府补贴的家庭优先呢?四是,如果原来的规定不合理,为什么不彻底的、全面的、一致性的进行修改,而让所有缴纳了公积金的个人与家庭都能公平享受呢?
一个平均三十五岁的夫妇家庭,经过十多年的就业拼搏,终于具备了购买住房的条件,但这十年的奋斗让收入与财产水平高于了经济适用住房或两限房的标准,于是就只能寻求市场中购买商品房,这本就存在着一种不公平。
一个家庭平均三十岁的夫妇的家庭,比前者少了五至十年的奋斗过程,而收入与财力恰恰有条件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的条件,本就是因为奋斗年限短反而享受了政府的补贴,出现了与前者相比的不合理。而在此次住房公积金可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差别上又进一步的扩大了这种不合理与不公平,而实际恰恰最需要帮助的是前者而非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