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这个规定,结合郑女士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书,林律师分析认为,郑女士所购房源实际面积已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7.488%,这种情况下,郑女士有权选择退房;如果郑女士不退房,按规定,开发商应当将属于3%范围内的面积按该套房源的实际价格计算,即为“2.7平方米*4500元/平方米=12150元”;而超出3%部分的面积计4.04平方米,“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如果没有‘超出90平方米部分乙方不再付款’的补充条款,实际的情况应是,郑女士再交12150元超出3%的面积款项及此前还欠开发商的27000元,即可将房产拿到手;但如果‘补充条款’确实真实有效,那么郑女士只需再交27000元就可以收房了。”林柏冬表示。
此外,林律师还发现,郑女士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书》第二条约定,乙方购房总金额237000.00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叁日内预交首付款237000.00元。
“这一条款实际上约定了该套房产是‘论套卖’而不是论面积卖,按照这一条款,郑女士可主张总共以237000元的价格将整套房产买下,即84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也不用再缴纳补充购房款。”
律师呼唤业主“面积扫盲”
林柏冬向记者介绍说,在实际的购房过程中,像郑女士这样因为与开发商在面积约定上相关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吃亏的业主不在少数,特别是首次买房的市民,不少人就曾遭遇过补差价,如,福州的刘先生前年在金山买了一套住宅,当时的预测面积是80.5平方米,后来交房时,实际面积减少了2平方米多,虽然钱被退回,但刘先生因此多付了不少的银行利息。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证的面积常有误差,其主要原因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商品房开发项目的设计变更造成的房屋面积误差;因产权登记时露台、楼顶平台不计算为房屋建筑面积,而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独立或不独立使用的露台、楼顶平台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造成的面积误差;适用的测量规则标准不同造成的面积误差。上述原因造成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一般在3%以上,买卖双方往往因此产生纠纷。“但像郑女士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林律师表示,郑女士的补充协议是手写的,且其上并未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可能会因此疏忽而吃亏。
“现在房价动辄一平方米数千上万,损失一平方米就是一个大数目。”律师提醒市民,购房者在签定购房合同以及收房前,特别要在如上这些常见的面积问题上擦亮眼睛,以免陷入其中,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