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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面积有误差 律师呼吁业主面积扫盲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9.03.28 来源:海峡财经导报

  开发商态度冷淡

  3月20日,带着郑女士的疑问,记者前往半山千叶开发商——福州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情况。

  按照郑女士的指引,记者来到福州五四路宏运帝豪国际大厦17层,却找不到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门牌。经由旁边公司工作人员的提醒,记者摁响了一扇玻璃门的门铃,数分钟后,一名工作人员出来隔着玻璃门询问记者。当得知记者的身份及采访来意后,她不开门,同时表示自己不知情,需要向领导反映。许久之后,这个自称是行政人员的黄小姐再次出现并告诉记者,“相关领导都不在”,其称“领导已将所有的情况告之售楼部”,让记者去售楼部去了解事情的详细情况。

  随后记者来到半山千叶售楼部,找到了工作人员林小姐。待记者向其说明来意后,林小姐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并称她们(售楼人员)是由开发商请来卖房子的,不清楚收房事宜。大约半小时后,林小姐再次出现告诉记者,“类似情况应该按照合同里面的约定处理,合同怎么说就怎么办”。她同时表示,她们所知不多,让记者去找开发商了解。

  郑女士告诉记者,她也经常遭遇开发商的这种态度。“从2008年11月1日到5日,我每天都去售楼部,当时开发商方面还有一个负责财务的人接待,但此后他们对我就不理不睬了。”郑女士表示。

  补充条款有待核实

  郑女士出示的合同书中的补充条款有效么?她要如何才能收到房?就这些问题,记者携郑女士的合同书复印件采访了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林柏冬律师。林柏冬认为,合同下方补充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对该条款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如果开发商手中的合同上也有这样一条关于“超出90平方米部分乙方不再付款”的补充条款,那么郑女士无须交纳超出90平方米部分的房款。

  同时,林律师还表示,撇开补充条款的真实与否不论,该合同书对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的价格计算也不正确。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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