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对内地、尤其是大城市住房保障颇有借鉴价值。香港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公屋制度(廉租房),1972年后开始进入住房条件改善阶段,1978年起的实行“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经济适用房)制度开始推行,后来又实行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以及置业资助贷款计划(置贷计划)。
但是,2002年香港政府认为私人住宅应由私人开发商以市场为主导建设,于是宣布停建居屋。后来租置计划和置贷计划亦陆续终止。目前三分之人的港人住公屋,六分之一的港人住居屋。目前,公屋轮候册登记的家庭仍然有11万多个,政府着力于增加建屋量及促进住户的流动性,缩短轮候租住公屋的平均时间,目前平均轮候时间维持于三年。
香港政府相信私人楼宇建屋量应由市场决定,而稳定物业价格的最有效方法,是维持自由稳定的市场运作环境和尽量减少政府干预。香港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量,目前住房保障的重点只有一个——加强廉租房建设;其次才是建设适量的经济适用房。而当前我国经济适用房的计划建设量远超廉租房,这是值得深入研究和反思的。政策制定者须坚持一个原则不动摇:住房制度改革的市场化取向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