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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会所产权归开发商?榕“官方规定”遭质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26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涂明

  核心提示:近日,长乐市阳光花园二期的一名业主,在小区的会所里,就会所的使用问题,与自称会所承租方的人发生争执,被打了一个耳光。事件发生后,该小区业委会提出,会所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商怎能未经业主们同意租给他人呢?而开发商迪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会所属于他们,自然有权出租。

  因会所产权而引起的纠纷,在福州市屡有发生。今年9月,福州市规划局、国土局、房地产交易中心联合发出《关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与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规定小区会所及幼儿园的产权归属开发企业。

  对于这一“官方规定”,在业界产生了很大争议。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对于界定小区会所的产权,其实只要看业主所购房屋面积中的公摊面积是否包括会所,若包括,则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则归开发企业,这也体现了《物权法》的精神。不少市民表示,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一刀切”,似乎欠妥。

  【事件】业主被赶出小区会所

  近日,长乐市阳光花园二期小区,因为会所的问题发生了一起纠纷。小区业主黄先生说,20日晚7点多,他晚饭后在小区里散步,看到会所里坐着小区十多名老人,就走了进去。接着,十多名陌生人走进来并宣称,房产商已将会所租给他们,要求大家出去。

  黄先生说:“小区的会所属于业主,你们没权利赶我们走。”争执中,黄先生被对方的其中一人打了一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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