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资讯头条 > 正文

改善型住房 优惠难落实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21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方传柳 林海峰

  核心提示:央行要求各家商业银行要在10月27日之前出台落实房贷新政执行细则,但已经超过近一个月了,我省银行业中,只有建行、交行、华夏、深圳平安银行在福建的分支机构出台房贷细则。虽然如此,经过短暂观望之后,福州多数银行的房贷业务已经恢复正常。不过新政中提出“改善型住房可以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可以享受利息、成数上优惠,但在已公布的银行房贷细则中都没落实。据记者了解,一些尚未出台细则的银行也将比照执行。

  反应:银行执行细则 避谈“改善型住房”

     建行福建省分行本周正式对外发布房贷新政执行细则之后,福州李女士的优惠期望彻底落空。因为一家五口只有一套86平方米的商品房,李女士近期正准备再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我是出于改善需求的,按照央行的新政策,我本来是可以享受到和首套房一样的优惠利率的!”

     李女士告诉记者,根据央行今年10月下旬出台的房贷新政规定,“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而根据商业银行对于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政策,通常是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是20%首付,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下浮15%,也就是享受0.85倍的利率优惠。而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大于90平方米的,除了首付变化外,利率也是如此。

     然而,从几家目前已经出台执行细则的银行政策来看,“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提法并没有出现,因此也无法列入和“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行列。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明确表示,“我们没有‘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概念,只要有利用贷款买房并有贷款记录,再买房子,都属于二套房!”

      而对于二套房,上述四家已经出台细则的银行,基本上严格按照去年9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发布的房贷政策,即“对于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的家庭,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采取商业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房,首付款必须达到购房总额的40%,且利率执行10%的上浮。”

     “一个是0.7倍,一个是1.1倍,贷款40万,利息相差快10万!”李女士说。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