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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平安银行房贷细则“福州版”出台

建行首套房贷优惠突破“90”限制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18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周昆 黄欣达

  福州房贷新政细则正日趋明朗。记者昨日获悉,建设银行在福州分支机构已于日前向部分本地房产中介转发一份名为《新政实施答疑》的文件,文件对该行房贷新政部分实施细则做出明确。有业内人士指出,与之前其他银行出台的实施细则相比,显然建行的贷款优惠力度来得更加诱人。

  同时,深圳平安银行也在福州率先明确了存量房贷(已发放还在还款期的房产按揭贷款)优惠政策,该行存量房贷客户可以提出进一步下调利率的申请。而值得关注的还有,部分已经出台房贷细则的中小商业银行正在酝酿发力房贷“转按揭”业务。种种迹象表明,随房贷新政细则明朗而来的,正是各银行在个贷业务领域竞争的白热化。

  建行在榕明确新政首套房贷细则

  在榕个人房贷市场份额“一哥”——建设银行终于明确了新政首套房贷细则。昨日,有福州房产中介业内人士透露,建设银行在福州分支机构已于日前向部分本地房产中介转发一份《新政实施答疑》,对该行房贷新政部分实施细则做出明确。这也使建行在四大国有银行我省分行中率先明确了房贷新政细则。

  《答疑》表示,自今年10月27日起,借款人向建行首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7倍(参照福州市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借款人首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的非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借款人首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建行将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及借款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因素区别确定利率政策和首付款比例要求,贷款利率下限为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7倍。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建行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新政策进行认定,需要调整利率浮动比例的,可重新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补充协议。

  对今年10月27日以前发放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2009年1月1日重定价时的执行政策将另文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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