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旧合同职责规定模糊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丁兆增律师介绍,物业费的缴纳,向来是业主与物业的矛盾焦点,“如果业主认为物业费不合理,物业服务态度与质量有各种各样的不过关,最终都会通过拒绝缴纳物业费来抗议。”
对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丁兆增归结为以下几点原因:入住后发现小区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不符;对物业服务态度、小区设备维修、卫生环境不满;小区业主发生违规行为(如违章扩建阳台)物业不阻止,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小区住宅改为商业用途,导致人员进出繁杂影响小区治安。当然,业主本身想赖账的情况也有,只是数量不多。
丁兆增表示,过去的物业合同,在物业的职责范围规定模糊,很多物业都会在自己应尽义务上“打马虎眼”,逃避责任,对于业主维权相当不利。
新规解读
新合同明确规定物业费的构成
新物业合同的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绿化、秩序维护等。这些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
在附件中,对公用部位、公用设施、清洁绿化、秩序维护等到底有哪些范畴、具体应做到哪些,都进行了标明,并给予业主和物业之间自行商榷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