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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03 来源:中国福州网

  八、对以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用地,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方案的前提下,经受让人申请,可分宗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要尽快完善周边市政基础设施,使出让地块尽快具备开发条件,促进项目开发建设。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在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限期内未动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信用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重组、合作等方式进行项目开发,由此涉及土地转让所产生的契税,可先行征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予以补贴。

  九、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企业信用平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金融信用高、社会信誉好、骨干品牌企业、适销对路的项目开发贷款。

  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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