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以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房地产用地,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分宗条件的,在审定总平方案的前提下,经受让人申请,可分宗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要尽快完善周边市政基础设施,使出让地块尽快具备开发条件,促进项目开发建设。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在今年内动工开发建设,限期内未动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信用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重组、合作等方式进行项目开发,由此涉及土地转让所产生的契税,可先行征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予以补贴。
九、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企业信用平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金融信用高、社会信誉好、骨干品牌企业、适销对路的项目开发贷款。
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