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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11.03 来源:中国福州网

  三、凡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不负担。对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个人负担购房款总额0.5%的契税。首次购房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出具证明。

  四、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力度。公积金贷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凡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八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福州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最长期限由男性60岁、女性55岁调整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但最长不超过30年。

  六、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城市居民购买改善型住房,其原有住房交由政府收购的,可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优惠政策。

  七、科学控制土地供应规模和供应节奏,优先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其它房地产用地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公开出让,并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按起始价总额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期限,土地出让价款按地价总额的40%、30%、30%的比例分三期缴纳,分别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120日和180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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