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也不赞同鼓楼区房管局的做法。他说,福建省建设厅2006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委员继续履行职责。因此,在法律上,业委会即使过期,小区管理也不会出现“权力真空”。
他表示,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小区的公共事务应由所有业主来决定,这是属于私权的范畴。公权不得干涉私权,鼓楼区房管局作为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小区业主按法律程序,以民主投票的原则来决定小区重大事项。如果大多数业主赞同罢免物业,鼓楼区房管局应予以支持。如果业主大会的召开以及对小区事务的投票表决在法律程序上有不足,鼓楼区房管局应对业主进行指导。总之,主管部门应认清自身职能,对小区事务加强指导和服务,而非干涉。
据了解,《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而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则规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委员继续履行职责。二者是否存在冲突呢?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是福建省建设厅在《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作出的一项法律实施细则性的法律文件,其作用在于完善和充实物管条例,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因此两者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