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根据其他国家经验,高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主要由市场机制来调节,而中低收入人群却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来满足基本居住权。因此,从保障中低收入人群基本居住权的角度出发,世界各国政府主要通过干预住房市场和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予以满足。
事实上,199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制度的决定》(即23号文)明确规定:在我国推行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即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低收入者供应含有一定住房社会保障的经济适用住房,对最低收入者供应含有较多住房社会保障的廉租屋。
2004年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突出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该文件被各方人士认为是对“房改”的总结,是住房新模式的转折点。
但是,经济适用房所占的比重曾一度越来越小。据有关统计显示,2004年经济适用房投资占房地产投资的比例只有4.5%。2005年5月之后,进一步减少到只有3%。结构性矛盾一直存在,一边是大量的住房销售不出去,一边是老百姓买不起房子,中低收入老百姓买房难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