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在2006年7月收房的,按照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需按已付房价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如今开发商已经逾期一年办理产权登记,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必须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可一旦签下《确认书》,业主的自我维权将变得困难重重。“开发商这么做是为了逃避违约责任。”陈先生表示,签了《确认书》,业主们少则损失几千元,多则损失几万元,全部加起来可是一笔很可观的款项。
对此,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卓文彬律师表示,《确认书》中的条款是不平等条款,业主完全可以拒绝签字,并追究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此外,有业主反映,时代景城还存在面积误差问题。按照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确认书》在这方面又“下了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