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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8.18 来源:中国福州网

  七、科学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

  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申报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超高层项目(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建筑形象进度达±0.0以上的,可予以发放预售许可证。

  八、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注销

  购房人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出国定居、离婚、死亡(或其家庭主要成员死亡)的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或者因购房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裁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注销手续。注销后,房屋权利状态恢复原始状态、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契税。

  房屋初始登记后,不再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九、强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和监管

  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流程,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同时要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标准,监督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体系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品牌发展。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信息。市效能办应当加强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服务和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从我市经济发展态势、宜居城市环境、独特的侨台优势等方面宣传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潜力和前景,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

  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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