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
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有效地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四、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信贷支持力度
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投放力度,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增加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简化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流程,适当提前办理贷款备案手续。
五、节能节材建筑项目的鼓励措施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强化管理、完善售后服务、技术创新等措施提高商品房性价比,对使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动新技术研究和运用的建筑项目予以奖励,鼓励技术创新,推进建筑节能节材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六、适时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用地的项目,将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包括140平方米)、单套成交价格7000元/平方米以下(包括7000元/平方米)三个条件的商品住房,可享受契税减半征收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今后我市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标准。各县(市)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公布当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住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