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后被无罪释放,获5万余元国家赔偿,开发商称制造错案的人反升职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今年6月底,于瑾收到一纸《共同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她可以获得50548.79元的国家赔偿。经历了509天的无罪羁押,于瑾感慨:“终于要出头了”。
「赔偿款项」
检察院和法院共同承担
这份标注日期为2008年6月25日的文件显示,赔偿由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和顺城区人民法院共同承担。
2005年5月8日,于瑾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通缉;2005年10月6日,她被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3月22日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瑾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但在她被羁押了509天后,却在2007年6月21日被重审法院———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2008年4月,于瑾以被顺城区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及被顺城区人民法院错误判决为由,提出共同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