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擅自拆除房屋造成原房屋已灭失的处理程序
申请人(原开发商或业主)向市整治办提出重建申请→市整治办审核后移送市规划部门→市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报批材料,并由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规划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联合验收:
1、验收合格的,由申请人向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办理。
2、验收不合格的,由房屋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区城管执法、国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力量依法予以拆除。
(六)房屋墙体已全部拆除但整体框架尚存的处理程序房屋业主收到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自行整改通知书后可按原规划审批内容(面积、层数、形状等)自行恢复原状→市整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联合验收:
1、验收合格的,由市整治办移送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予以解除产权限制。
2、验收不合格的,由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予以注销产权→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区城管执法、国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力量依法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