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制拆除程序
市整治办提出分批拆除方案→市规划、城管执法、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联合认定→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发出强制拆除告知书和强制拆除决定→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区城管执法、国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力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擅自开挖地下室处理程序
擅自开挖地下室自行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国土部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土地等级进行评估→违法建设业主按《通告》要求补交土地价款(可暂时保留使用但不予确认权属)后向市整治办提出申请→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规划、国土、城管执法、房屋产权登记、消防部门联合予以认定→市整治办向房屋四邻发布公示→业主提供有资质鉴定机构的安全鉴定结论→区城管执法部门配合市规划部门进行地下室面积测算→市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国土部门办理补交土地价款手续→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解除产权限制。
擅自开挖地下室业主愿意自行整改(即恢复原状)的,由市整治办通知业主以固化形式整改→市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整改后由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市国土、城管执法、规划、房管、房屋产权登记、消防部门予以联合验收:
1、通过验收的,由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解除产权限制。
2、未通过验收的,由各验收部门签注意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原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