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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福州第一案:业主一审败诉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5.09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关永辉

停车位产权归谁所有

  很显然,《物权法》实施后,福州这起物权第一案焦点在于小区架空层停车位的产权归谁所有。对此,原告被告各有一番理由。

被告:架空层属全体业主当然可以停车

  罗先生昨日对记者表示,他有理由不向开发商付费就可使用停车位。《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罗先生认为,架空层属于公共设施,因为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属物。这意味着,架空层的建设成本已被公摊到房价里,业主们买下房子的同时也就买下了架空层。所以,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

  罗先生还提到,福州市政府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住宅建筑架空层使用及住宅高度限制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住宅建筑架空层经规划许可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应在确保小区公共车位数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建设专用停车位,并按商品房出售”、“住宅建筑架空层用作居住小区公共停车位及停非机动车、摩托车,该部分不得确权,不得分割出售,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此可见,开发商在无法保证小区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强行将架空层改作专用停车位并出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如果小区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那么小区就没有公共停车位了。”罗先生说,银华小区可停靠机动车的部位,全部被开发商用铁栏杆焊死围合。小区机动车只能被迫停放在小区内的消防通道上,而这违反《消防法》。这也进一步表明开发商将架空层车位改作专用停车位的行为不合法。   

原告: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

  对于银华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开发商认为,银华花园的车位是经过福州市规划局规划审批的,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合法备案的,具备产权。未销售车位是属于原告的合法财产,既无占有楼房公摊,又非属所谓的架空层性质,所售房产可马上办理产权,部分购买车位的业主已经办理了产权证。罗先生既不向开发商购买车位,又不租赁车位,强行侵占原告车位的行为,侵害了开发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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