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认为架空层属业主共有,可以停车;开发商把他给告了;法律界人士称《物权法》关于业主共有的定义太笼统,应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
关注理由
《物权法》自去年10月1日施行后,国内不少地方冒出《物权法》第一案。这些案件多与小区停车位有关。近日,福州也冒出《物权法》第一案,主角仍然是停车位。
去年底,福州仓山区银华花园的开发商福建银华房地产公司状告业主罗先生占用停车位。
近日,仓山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小区未售出的55个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的。业主应停止将车辆停放在开商发停车位的行为,并向开发商赔礼道歉。
福州法律界一位人士认为,《物权法》施行后,福州市其他地方还没有出现与仓山这起类似的案件。该案可称为福州《物权法》第一案。
小区近30个车位被占用
去年,银华花园业主罗先生将小车停在小区的架空层。不过,小区开发商———福建银华房地产公司提出,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业主要么掏钱买,要么付月租,否则不能停车。
“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为什么不能使用?”于是,罗先生继续将车停在架空层。不少业主也仿效罗先生的行为,也将车停在架空层里。
开发商为了阻止业主停车,用钢筋将车位焊上,但没有效果。罗先生为了停车,还拆除车位的铁栏杆。罗先生的行为造成小区近30个车位被占用。
于是开发商去年底向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罗先生不得侵占银华花园一层属于原告的车位,并向原告以书面形式道歉,赔偿原告的各种损失共计1.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