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产税收管控
张培森对本报记者表示,通知实质上是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31号文”)的进一步细化。
在31号文中,对房地产预售款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润额,再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张培森表示,地产企业开发时间、周期比较长,不愿意预缴的话,整个征收链条就中断了,这个是管理方面的问题,此次新规能够加强对地方税收的控制。
差异在于预缴计税基数确定标准的变化:“预计毛利率”修正为“预计利润率”。二者差异在于,原规定下,开发商可以在预缴所得税计算前先抵减主营业务税金等项目。
而事实上,此前的31号文是按照毛利减去期间费用等项目的方法计算,而期间费用等项目又有比较大的操作空间,房地产企业往往通过加大期间费用的方法,减少当期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最后还要调整,但是获得了税收的时间效益。而此次新规直接规定了利润率,企业无法通过期间费用减少应缴的税额,实质上加强了税收的管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