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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城区两类人可申请经租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3.25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许才芳
租金每年要调整一次
承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交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收取。逾期不缴交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除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情形外,租赁保证金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在扣除应由承租人承担但未缴纳费用后的余款一次性退还给承租人。
承租人应按月缴交经济租赁房租金。租金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租金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拖欠租金的,由租赁经营管理单位依约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每天按5%计取。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市交易经济租赁房,也不得分割办理产权。
行政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本单位已有商住地或通过旧房改造的方式,建设经济租赁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