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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楼市维权将近 七类房产纠纷成焦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3.13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杨舒萌 刘云波

    7 延期交房

    关注度:★★★★★

    典型案例:开发商应在2007年10月31日向业主交房,当时熙湖小区内“水、电、气等均已准备好,电梯、监控等硬件设备已开始运行,物业、保安、保洁等服务人员也已上岗。”但开发企业之间互相扯皮,其中一方拒不办理最后的手续,导致200多位小区业主至今无法入住。

    维权点评: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问题,购房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是不退房,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自合同交房日期起至实际交房期限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开发商应将违约金支付给购房人,否则逾期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罚息。

    但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也不过是万分之二,加上房产升值和已经占用了购房人近一年的首付款,开发商把房子接回来根本就不吃亏。

   声音

    对房地产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企业而言,只要不是恶意欺诈,我想有投诉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看待投诉、处理投诉,一个成熟的企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应该将处理投诉作为与消费者沟通的重要渠道,作为改善企业公众形象的重要环节,作为改善产品质量和服务的重要经济增长点。

    ——李军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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