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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大事记(1949-2008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3.05 来源:瞭望 作者: 徐寿松

  ●1949年

  新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在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下,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1979年

  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提出了“土地使用费”的概念。

  ●1980年

  1月,《红旗》杂志发表苏星《怎样使住宅问题解决得快些》一文,指出住宅是个人消费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走商品化道路。自此,我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开展了关于住宅属性、房租等问题的研讨。

  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制定和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深圳特区首先于1982年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

  ●1983年

  2月,《经济日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谈话:国家鼓励私人购房、修房,今年要试办购买住房储蓄、修房储蓄等项业务。

  ●1984年

  国务院批准试点城市实行“公有住房补贴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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