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受益人原则
《起草说明》所列的《办法》要点还重点强调了一项创新机制,即受益人原则。此点在银监会2008年工作会议上已被提及。
《办法》称,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实行“受益人原则”,即向受益人支付优先于向借款人支付。
“所谓受益人支付原则,就是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比如居民个人房贷,开发商是最终收款人,亦即受益人,所以银行应直接将资金划入开发商账户而非贷款人账户。”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部门人士称,之前很多银行业务,比如说车贷就是这样做的。
但过去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银行从防范自身风险出发一直在这么做。“对我们来说,贷款直接划给厂商最保险,但也有部分过去是划给经销商的。新的规定是直接明确了应该划给谁。”
此举所针对的重点应是资本市场。自2006年股市持续火爆以来,不断出现部分银行资金违规入市情况。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之前亦强调,虽然信贷资金被企业违规挪用进入股市只是极个别现象,但银行业必须引以为戒,加强管理。为严防银行贷款被挪用,银监会之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防止企业通过转账混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而《办法》则是将之适用了个人贷款,以求实现有效监控。
《办法》第46条称,贷款人个贷资金向受益人支付属控制性支付管理,并通过本行内划转、同城清算或异地汇兑完成。看来,银监会希望各银行通过控制主要支付过程,保证贷款按用途使用。不仅如此,为落实“受益人原则”,《办法》甚至将个贷支付管理流程细化到支付安排、支付调整、支付申请、资金划付和支付通知等具体环节,并以单独条款形式逐条规范。
针对仍有贷款资金需向借款人支付的问题,《办法》第50条称,贷款人个贷资金向借款人支付属约束性支付管理,即通过约定若干条件,限制此类支付,并保证交易真实。《办法》给出的向借款人支付条件包括:由于交易特殊性不能确立贷款支付受益人的,虽能确立支付受益人但属零星小额交易的,以现金交易作为前提的。而在个贷种类中,只规定抵(质)押及担保类个贷和信用类个贷资金部分采取向借款人支付。不仅如此,需向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的,《办法》还要求银行审查借款人交易明细,同时规定通过借记卡划付的,要求各银行系统只支持电子渠道消费支付,并作备付金冻结;而不具有对借记卡作备付金冻结技术条件的,则需要银行为借款人贷款资金开立专用帐户,专用帐户资金使用需银行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