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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金可买国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1.28 来源:市场报 作者: 张彤

    看点2

    擅自挪用最高罚2倍

    新《办法》规定,若发生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没收违法所得;另外,还可并处挪用金额最高2倍的罚款;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建设部称,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了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吊销资质证书。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追回款项与追责。

    看点3

    房子“养老金”有了新管家

    新《办法》第十条明确了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这样做很好,我们能知道所交钱的下落,知道每笔钱花在哪儿了,挺放心的。”家住通州的业主郭女士向《市场报》记者表示,“新《办法》明确了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维修资金在管理模式上的变化。”据了解,北京从2006年12月开始,已经陆续向缴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发放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卡,业主通过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卡可以对自己家房子的“养老金”做到心中有数。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这避免了房屋遇到维修问题时,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挨家挨户去凑,而一些业主也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愿出钱,从而导致维修难以完成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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