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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官员:2008年不会开征物业税

08年不开征物业税 与房价无关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1.12 来源:环球财经杂志

  名词解释

  所谓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征收办法。

  进展

  200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国家正在对房地产改革和推进物业税进行研究,并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为物业税的开征积累经验。此后,第一批六省市试点区域消息传出。

  2007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四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包括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2007年12月16日,北大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冯长春告诉媒体,物业税可能2008年试点,而且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始征收,一石激起千层浪。

  2007年10月18日,国税总局新闻负责人马方明辟谣,表示物业税征收尚无明确的时间表,相关媒体报道不属实。

  2007年12月18日,国税总局权威人士向《环球财经》透露独家信息。

  空转试点

  空转是指虚拟意义上的资金循环,虽然没有实际征税,但一切步骤和真实收税流程相同,由财政部门、房产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统计物业数量,并进行评估和税收统计。

  物业税空转试点地区

  第一批: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

  第二批:安徽、河南、福建、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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