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江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袁裕来没能找到答案。该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道路建设涉及到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提供。
袁裕来认为,既然5部委的<意见>要求对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在当地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又怎能因“商业秘密”而不公开?
2006年11月10日,陈国良等15位村民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浙江省发改委提供包含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新建16条道路名称的相关材料以供查阅、复制。
国家发改委要求他们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即补充浙江省发改委曾经拒绝提供16条道路名称的证据材料。之后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补正材料为由,做出“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袁裕来认为,国家发改委未经浙江省发改委质证就单方面做出决定,没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不符合规定,也应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当年11月30日,陈国良等15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国家发改委,请求撤销国家发改委将他们的复议申请视为未提出的决定,并判令将国家发改委对他们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做出决定。但是,此次起诉立案未果。
状告国家发改委一审胜诉
对16条道路名称谜底的求解路陷入了困顿。而浙江省发改委公布了前述公告之后,对于16条违规道路的后续处理情况,村民们再没有等来其他任何信息。
2007年1月30日,15位村民再次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这一次的请求是,要求国家发改委责令浙江省发改委公告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新建16条道路的具体名称。
之后的2月1日,国家发改委旋即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15位村民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实际上,国家发改委对村民的复议申请存在误会。”袁裕来认为,村民提出的复议申请并不是针对浙江省发改委2006年10月20日的公告行为本身,而是认为浙江省发改委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公告16条道路名称”的法定职责。
2007年2月4日,15位村民再次将国家发改委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国家发改委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重新做出复议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村民的诉讼。
当年9月24日,该案开庭审理。国家发改委在答辩中坚持认为,原告申请复议超出了法定期限,不予受理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而袁裕来认为,“我们相信政府公开这些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是为了接受社会监督,打造透明政府。但目前的情况是,即使这16条违规道路已经被公告,但是道路名称却不知道,也就是说,具体哪些道路的建设是违法的不知道,这样的话,是无法监督的。”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在2007年1月30日提出的复议申请中,明确提出的复议请求是“责令浙江发改委限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之江管委会新建16条道路的名称”,国家发改委不予受理决定中对原告复议请求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其认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法院做出了撤销国家发改委的复议决定,并责令其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进行审查的判决。目前,国家发改委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袁裕来对这次胜诉倍感兴奋,他表示,打这场官司是希望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机制解决争议、化解纠纷。在行政系统内,来自上级机关的决定往往能给下级部门形成压力,促使其依法行政。
袁裕来希望,标杆性的案例,能够对促进法治进程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