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新的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行为被国办列入“阻击”名录,同时,国办确立八部门土地执法联动机制。
在昨日(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国办严令禁止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
纠正“流转”的弊端
早在上世纪90年代,鉴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有统一城乡土地大市场,盘活闲置用地的作用,国土部允许广东、上海、福建等沿海发达省市展开流转试点。
若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在流转试点中,发现一些地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未经规划许可,流转前的集体建设用地来路不正,而且很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为商品房开发。”国土部一位官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放开集体建设土地流转,难以切实保护耕地。
对此,《通知》对《土地管理法》允许之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做出了三要素规定,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通知》特别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