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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的经济适用房为何成了“弃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1.07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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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8月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意见》还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关于廉租房,《意见》中明确提出,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业内观点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 聂梅生:

  虽然国家提出了很好的廉租房的体系,但是没有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第一是缺房源,第二是缺资金。这个供需关系差别太大了,主要是机制性的缺位。完全靠财政性的补贴就是低保,社会保险当中的低保部分的财政补贴,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向发达国家学习,政府应该把廉租房责任负起来以后,去开辟新的金融渠道。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 刘洪玉:

  中低收入者买房应该获得金融政策支持,我们现在还没有有效的措施。在国外有很多制度,如中低收入者买房,政府或者类似政府的机构,会提供这种抵押贷款担保,有了但保就可以到商业银行去贷款,这种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比较低,利率也很优惠,这样就提高了低收入的住房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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