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在美国、日本、墨西哥等诸多国家也早已实施。对于财产评估是否公平、税负是否过高等一直存在较多争议。物业税的国际经验各国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某一个时点横向展开,各国特点各不相同;各个国家自身发展不同阶段上,也不相同。所以,我们在考虑向外“取经”,借鉴国际经验、制定政策时,要十分谨慎。在某些经验还比较模糊的时候,需要做多种角度的细致的探讨,不要轻易地一下落到全局实践的层面。
记者:开征物业税还需具备哪些条件?
贾康:我国物业税的试点范围已从六处扩大到十处,总体发展趋势是渐进的,但是应该尽可能争取把渐进过程推快一点。经过初步了解,这方面的配套条件现在很快到位还有困难,比如相关的管理人员培训、相关的适用技术因素到位,以及在《物权法》推出以后怎样使真正的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财产保护制度等基础工作做到位,显然还是具有难度的。
目前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产权登记环节如何处理小产权问题等,都是物业税出台必须扫除的障碍。物业税把房产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关系千家万户,那么评估怎样才能尽可能公平、合理呢?这些也都是需要稳妥解决的问题。
对话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 康 本报记者 姜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