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申请标准待定
除了廉租房,《意见》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市政府认定的特定对象供应。供应对象认定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查并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采取登记轮候方式购买。
《意见》中强调,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后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的,出售时应按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管办分离,通过项目认定办法确定开发项目,并通过项目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或通过套建、配建的办法筹措房源,主要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集体公寓用于定向出租
《意见》中还提到,要继续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旧区改造,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来沪务工人员集中区域,新建和改建一部分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定向出租给来沪务工人员。早报记者 梁文汇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