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今日热点
> 正文
开发商售房后开溜 闽清200业主替开发商背债
——没交土地出让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2.25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杨永文
业主办证遭拒可起诉政府部门不作为
“其实这是政府部门转嫁风险!”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丁兆增老师指出,这起事件当中的法律关系是比较清楚的。开发商和政府部门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一级市场关系,而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二级市场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丁兆增说,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是在开发商与政府部门之间法律关系形成的,并不能将其转嫁到业主身上。
业主(公民)购买房屋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房屋土地价值,除非个别业主和开发商有特别约定,否则业主没有必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他指出,开发商没有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政府应及时向开发商追缴,而不能以防止国有土地流失为由向业主收取这笔费用。对于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政府相应的部门来自行承担。如果业主要求政府部门办理相关土地证而遭拒,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起诉政府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