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1、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2、首次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首次提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4、首次提出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5、首次提出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6、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并对经济困难户实行减、免、补政策。
7、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8、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9、强调“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阶段四1998年至2003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颁发“国发[1998]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3、首次提出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
4、首次明确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5、首次提出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6、首次提出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稳定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价格新体系的建立工作。
7、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8、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9、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10、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租售价格;必要时,政府也要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
11、加强地价管理,建立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
12、继续推进租金改革。
2001年,建设部再次提出起草我国首部住宅法的意向,以切实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