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4月2日,邓小平同志发表关于建筑业的地位和住宅政策问题的谈话,对住房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在内的全过程进行了通盘的改革设计。
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谈话,揭开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正如“国发[1991]30号”文件指出的那样:“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自从邓小平同志1980年提出出售公房,调整租金,提倡个人建房买房的改革总体设想以来,逐步在各地展开。”
阶段一1980年至1988年试点
房改的目的: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我国房改在试点阶段主要探索了三大改革:一是出售新、旧公房;二是住房商品化;三是租金改革。
首次着手起草住宅法。1980年7月14日,召开住宅法起草工作调研会。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就被正式纳入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立法部署。1985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试拟稿),印发征求意见。但由于当时住房制度改革还在不断深入、新情况不断出现等种种原因,未能出台。
阶段二1988年至1994年从分批分期到全国推进房改
1988年2月,国务院决定用三五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把住房制度改革推开。
1991年11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进房改。
这一阶段,把向居民个人出售新旧公房作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的基本措施之一,把合理调整公房租金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