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问责更明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往,被称为民心工程的经济适用房寄托了众多中低收入者的期待,但百姓的诟病也从未停息:经济适用房面积失控,不少住房多达 200多平方米;购房资格失控,不少高收入者仍然购买经济适用房;一些开发商或中介从内部拿到购房号再转手加价炒卖……
“毫无疑问,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初衷是良好的。但由于监管的不完善,由于执行机制的不规范,这份大礼未能真正送到众多贫困人群手中。”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胡星斗说,“刚性制度、柔性监督”造成了诸多问题。
今后,新的办法或许能改变这一切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办法应向社会公布。“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发现后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业内人士表示,新办法的有些条款以往根本没有,主要是针对过去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加大问责力度。
新规能实行到什么程度?效果怎样?业内人士表示,这还涉及到各级政府的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办法》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对管理经济适用房作出了规定,各地还应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该办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