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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面积60平米左右 经适房将回归本位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2.05 来源:市场报

  11月 30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同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适房重回保障功能

     经济适用房将“回归本位”,即把经济适用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考虑,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不是让它承担拉动经济增长的任务。

     自从 1998年国家把经济适用房作为一项政策推出以后,在执行中,虽然也做过调整,但仍因为其所表现出来的面积过大、购买者错位和价格失控等这些“既不经济,也不适用”的问题而饱受社会的批评。

      业内专家认为,这是因为政策定位上的模糊,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划清界限。在定位不准确的前提下,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也不够规范,监控力度也不够。一方面,致使有集团购买经济适用房,有高收入者购买多套经济适用房用于投资等,背离政策初衷。

     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由于土地属于行政划拨,相关费用减半征收,价格应由物价部门核定。然而,在实际管理中,开发商虚列成本、抬高价格的行为比较普遍,大大超越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从而,使得这些居民只能望房兴叹。

     此次颁布的《办法》明确,经济适用房将“回归本位”,即把经济适用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考虑,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而不是让它承担拉动经济增长的任务。

     《办法》开篇就提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办法》还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了体现保障功能,《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专家表示,和以往的办法相比,《办法》让经济适用房回归保障功能,着重解决急需人群的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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