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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两个月 给买房人带来哪些权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2.02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徐寿松

  房地产权利转移生效延后,过早付款有风险

  专业人士提醒,《物权法》实施后,随着产权登记“以记载为准”的变更,买房人应当注意防范过早付款所带来的风险。

  譬如房地产权利变动生效的时点界定,上海等城市规定:对于房地产权的设立,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也就是说,只要产权登记部门受理了购房人的产权登记申请资料,就算是登记了。而现在,《物权法》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事实上,受理在前,登记在后,一般相差10天到15天。登记机构在受理之后、审核期间,如果发现物业被查封、抵押,或者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就会不予登记。

  现行房地产交易中的付款程序多是: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三到四成首付款;在交易中心过户后,支付五至六成房款;拿到产权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收件收据后,结清尾款。现在看来,此中大有风险,因为一旦产权审核出了问题,不予登记,购房人就无法获得产权。只有等到产权内容记载入册后或者房产证到手后,再支付全部房款,才会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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