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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两个月 给买房人带来哪些权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12.02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徐寿松

  期房申请登记时效延长可免“烂尾”之忧

  按照《物权法》,购买期房的产权申请登记时效不再局限于两年,而是延长到自能够进行产权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

 
  此前,像上海等地,房地产登记的相关条例对预告登记的时效规定是:期房为初始登记之日起两年,现房为预告登记之日起两年。一旦超过两年有效期,买房人即使付了款,法律也不再保护其获得房屋产权的权利,只能去行使债权,也就是说,只能从开发商或者卖家手里讨回房款。正因为此,在楼市行情大涨的时候,开发商故意拖延交房时间,人为制造违约,给买房人退款、支付违约金,就是不给房,以获取更多收益。

  现在,预告登记的效力一直持续到购房人具备了行使房屋产权登记权利的条件后,再额外“附送”3个月的宽限期。在期房购买者拿到产权之前,权利都一直受保护,不再像以前那样,受开发商故意拖延或楼盘“烂尾”导致两年时效届满的影响。

  更正登记权可防止开发商“一女二嫁”

  现在购房人还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保护自己的物权。此前,一些失信开发商将房屋“一女二嫁”甚至“多嫁”以获取更多的现金流。现在,进行了产权预告登记的购房人不必为此担忧,可以行使更正登记权来制止开发商的恶意行为。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杨晨光律师指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据权利状态,主张对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是法律赋予事实上的权利人“救济”自身合法物权的一种有效手段。这一点,在以前的地方版房屋登记条例、办法中,鲜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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