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已实施2个月,它为买房人带来了哪些权利,在购房中需要注意哪些风险?眼下,大多数买房人尚不清楚,遑论处置了。
日前,上海根据《物权法》修改了房地产登记的地方规定,将“遗忘”的权利、风险凸现出来:原来,购买二手房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以防止卖家跳价;期房的产权登记可以延期,以避免楼盘“烂尾”导致购房人主张权利的时效到期;如果开发商将房屋“一女二嫁”,买房人还可以行使更正登记权。而产权登记“以记载为准”的变更,则意味着买房人应当防范过早付款的风险。 关于物权法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手房预告登记权可防卖家频繁跳价
记者了解到,在《物权法》实施前,各城市都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房地产登记条例、办法,不仅彼此间存在不小的差距,而且有些规定甚至与新《物权法》不一致。日前上海根据《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规定的梳理、修改,凸现购房人的三项权利和一大风险当重视。
首先,买二手房也可以像买期房一样,行使预告登记权。《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也就是说,预告登记并不分期房还是二手房。以往,预告登记被当作是针对将来发生房地产权利变动的请求权,在期房销售中广泛运用,几乎是期房的“专利”。现在,二手房也可预告登记了,且“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眼下,房地产市场供求紧张。特别是今年以来,深圳、上海等热点城市曾长时间出现二手房“一日一价”的局面,一些卖家频繁跳价。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杨晨光律师分析,当二手房交易可以行使预告登记后,买家一旦支付了意向金、定金,就可以要求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由于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效力,即可防止卖家“这山望着那山高”,因后市行情看涨而违约抬价。这对规范二手房交易秩序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