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个人合作建房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个人合作建房所有相关事务由合作建房组织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建房组织委员会由发起人团队、合作建房参与人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合作建房组织委员会为本个人合作建房的议事机构,其职责如下:
(1)表决通过本个人合作建房的具体建房模式和方案
(2)表决确定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或开发项目。
(3)表决通过“个人合作建房”与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4)表决通过 “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监管方案
(5)表决通过 “个人合作建房”的建设方案、房屋分配方案、物业管理方案
(6)表决通过有关 “个人合作建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7)指导和监督发起人团队的相关工作
(8)其他须提交组织委员会协商表决事项
第十四条 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由本个人合作建房的全体发起人组成,具体成员包括 ,其中潘攀为发起人团队的总负责人。
第十五条 发起人团队具体负责制定和完善须由组织委员会表决的方案、制度、规则等有关事项。
发起人团队负责本个人合作建房事宜的具体执行,包括组织、召集、协调、指导、解答本个人合作建房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发起人个人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利,未经组织委员会或发起人团队的特别授权,不能代表会员或以任何名义表决和(或)从事任何“个人合作建房”事宜。
第十八条 合作建房参与人代表由全体参与人选举产生,共产生5名代表,5名会员代表再选举产生一名总召集人。
合作建房参与人代表代表全体参与人参与表决通过本个人合作建房相关方案、办法、制度等事项;
合作建房参与人代表代表全体参与人监督组织委员会、发起人团队的工作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合作建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用于合作建房
第二十条 为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及资金的安全,本个人合作建房组织特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的专项管理,并与之签订相关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各合作建房参与人在组织委员会选定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将建房资金存入该帐户中。
监管银行另设立“福州个人合作建房”专用帐户,用于各合作建房参与人资金的集合及回转,以及对外经济往来的资金划转。
第二十二条 如本合作建房组织成立或合作房地产开发(置业)公司时,监管银行仍为成立后或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置业)公司设立监管专用帐户。
第二十三条 在合作建房组织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购地建房的实际需要,监管银行将各合作建房参与人个人帐户资金分期及时打入选定的监管专用帐户中,并由该监管专用帐户统一对外进行资金的周转。
第二十四条 合作建房组织委员会应确保资金运行的安全,严格控制资金使用,接受所有参与者、政府、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购地、建设等大笔资金使用必须由合作建房组织委员会成员全体同意并签字才可支付。其他合作建房资金使用须由发起人团队全体同意并签字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情况向所有参与人公开,接受其监督。
项目启动后发起人团队每月将资金使用情况做出报表报送组织委员会,每3个月将资金使用情况做出报表报送全体建房参与人,并以适当的方式接受所有合作人的查询。
参与人若发现有确凿证据表明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有权向发起人团队、组织委员会、银行反映或提出质询,也可以向政府监管部门反映或提起其他法律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终结时(包括建设完成或项目因其他原因终止),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团队将尽可能开拓其他更多的融资渠道,解决合作建房项目的资金问题。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团队将负责协调监管银行为各合作建房参与人提供房屋按揭贷款。
第三十条 各建房参与人必须与银行签订单独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