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个人合作建房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福州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福州个人合作建房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个人合作建房”是个人出资合作建房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地区的多个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的行为。
第二条 “福州个人合作建房”是指全体合作人在面对当前福州市高房价的现实情况,为解决住房困难,满足自身居住需求,在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开放、安全、民主、合作、非盈利、成员分配、公共利益优先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共同出资,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以降低个人住房经济负担,使合作人员早日安居乐业。
第三条 本章程所指“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具体建房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购地建房、团购、联合竞拍、联合开发等方式。
第四条 作为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参与个人合作建房并签订本协议,纯属个人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和福州个人合作建房组织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五条 作为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自己已经完全了解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保证会时时关注全国各地个人合作建房的进展,确信自己已经了解个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各种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等。
第六条 作为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已经知悉福州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组成,并同意由这些组织委员会所设立的组织体负责福州个人合作建房所有相关事务。
第七条 本章程构成所有参加合作建房成员之间的民事契约,本章程对所有会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人,拥有本章程规定的参与人权利,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章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
第八条 自愿参加本合作建房项目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参与合作建房的经济实力;
(4)承认并自愿签署本章程,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九条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的权利
(1)参与 “个人合作建房”建房模式和方案的制定和讨论
(2)参与寻找和确定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3)参与寻找 “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以及确定 “个人合作建房”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4)参与制定 “个人合作建房”的资金监管方案
(5)参与制定“个人合作建房”的建设方案
(6)参与房屋的分配和管理
(5)参与制定有关 “个人合作建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5)选举或被选举个人合作建房的代表人
(6)监督个人合作建房组织委员会的工作
(7)其他与个人合作建房相关的权利
第十条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的义务
(1)根据“个人合作建房”的进度按时足额的缴纳出资
(2)自觉遵守本章程及其它与本“个人合作建房”相关的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内容。
(3)自觉遵守已通过或确定的各项建设方案、分配方案、管理方案。
(4)自觉遵守组织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各项制度、规则、办法、通知等的规定
(5)其他与个人合作建房相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