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个风险,中途增资和集资人中途退出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三年内是不能转让的。由于集资人都是发起人,那么在三年内,任何一个集资人的股份都不能转让。这里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在以后的建造房屋过程中,需要增加出资额,那么,如有集资人已有退出之意,他就不存在还会及时增资,这就势必会影响其它集资人的再出资。而这种可能性是很大的,比如说房价下跌,政府加大力度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其它原因导致资金短缺等等。由于集资人的特殊性,其资金链是相当脆弱的。一旦发生增资困难,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房屋的建造进度。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停工待料、合同违约、行政处分等等。房地产开发商因为资金短缺导致的困境都有可能发生。
但公司面临风险后采取措施和后果显然是不同的。房地产开发商一般都是几个人的合作,且大家目标很明确,就是投资房地产以获取投资收益,此类风险是在预期之内,出现问题,由于人少,解决沟通相对而言就简单容易的多,且由于是投资人,心理承受能力强,采取措施相对而言就会很果断。但集资建房就不同,首先大家的资金都不宽裕,再增加出资就会顾虑重重;其次,集资人都是普普通通的工薪阶层,心理承受能力差,认为既然出资了就应获得相应的房屋,一旦发生这种风险,就会很容易动摇人的情绪(相当部分的人甚至还不了解投资建房与出资购房的风险区别);再次,集资人数又众多,出现问题,相互之间的沟通难度很大,更不要提还需要增加投入资金了。 另一方面,如果自公司成立后三年内,房屋还不能竣工交付使用,那么,集资人转股就会成为一个大问题,这问题麻烦更大。这里就不再展开论述了。从目前有经验的房地产开发楼盘的进展速度来说,三年应能满足一个楼盘的开发时间。但集资人自己组建公司开发建造,由于有以上不同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风险存在,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就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又需要谋求适当的土地,因此,三年能完工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如果集资人事先的预算资金宽裕,在一次实额出资后即无需再增资。这显然大家都高兴。但这里的假设很勉强:因为,由于房地产开发建造整个过程,相当复杂,谁也无法很准确预算需要多少的工程款项,许多需要费用都是临时增加的。这就需要集资人在第一次出资时的预算应超过实际计划资金,但这与集资人经济不宽裕会冲突。其次,根据目前我国的基础建设投资和能源、资源的供应,以及世界普遍存在的能源危机,电力、钢材、水泥等的建造房屋的主要成本上涨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下跌。再次,一个楼盘从立项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相当部分费用是隐性支出,是事先无法预测到的。 如果是募集设立,那么更是有大问题。集资人互相不认识,后购买股票的集资人可以随时转让股份,这就根本无法控制投机取巧所产生的风险。而且,募集设立,国家对此控制的很严格,审批难度非常复杂和非常大,以建造个人居住房屋为目的,十之八九国家不会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