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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建房的几种模式和风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9.12 来源:海西房产网

从目前个人集资建房的组建模式来看,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成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集资合作建房需要的投入资金巨大(大中城市一般至少在1000万元以上),这就需用更多的集资人参与。那么,如果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要受到股东50人的限制(隐性股东由于不受法律保护,这里暂不讨论)。如果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又受到严格的控制与管理。

   第二种,成立个人合伙企业。但由于个人合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又都处于城镇中低阶层的收入水平,因此,不可能来冒这个风险。实际上无法实施。

   第三种,成立社团法人。首先,我国政府对社团组织设立非常严格(硬控制与软控制),在没有获得政府或事业单位的支持下,全靠自然人发起设立一个社团组织,困难可想而知;其次,能否成立以建造房屋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目前法律体制下,更是个大大的未知数;再次,就算审批通过,那么又如何取得立项审批、建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在建造过程中,又如何避免出现经营性行为,比如说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采购建筑材料、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承包、雇佣人员等等,这些都是存在的大问题。 如果成立社团法人组织只是负责筹备集资建房的前期事务,再以社团法人的名义与房地产合作开发,这实际上又成了经营性行为,是社团法人所不容许的。

   第四种,与房地产公司合作。这种形式,首先就需依法成立一个法人组织,否则不可能有合作关系。因为让房地产公司与上百个集资人分别签订合作合同来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这在实践中显然是行不通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基本上就排除了可以个人合伙、社团法人形式集资合作建房的可能性。因此,下面就仅就以成立公司形式的个人集资建房的实践风险予以简要分析。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集资合作建房的实践风险

  如果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来运转集资建房流程,在政策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但其存在的风险仍然比一般的公司要多的多。

首要问题,就是公司注册风险。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必然要先募集至少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上报审批,租赁场所,购买办公设备等。由于目前法律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严格,因此,设立时间漫长(少则1年多则达2年以上),注册费用昂贵,审批手续繁杂。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建造规划许可、土地出让手续、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等等一系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办理也是相当繁琐且费时间的。 这就会产生一个大问题:就是如何防止在公司注册过程中集资人退出。由于集资人只是出于建造廉价的商品房而加入,因此,谁也无法保证集资人会心甘情愿等待如此久长的时间。

第二个问题,公司管理风险

  公司设立后,必然需要各种专业管理人员来专心操作,所以必然需要聘请相当量的外来人员来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转。如果所有的股东都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这简直是儿戏。 如果需要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管理,那么,就需要既懂公司管理的又愿意放弃目前工作的股东担任,且该股东应有全心全意参与管理的意愿。那么,这样的股东是否会有,有多少,少了什么办,多了又该如何分配名额?集资人自己参与管理,是否需要薪水?集资人为了投资建造该房,放弃目前的职业,对此如何补偿,又如何平衡发放薪水与原单位收入的不平衡等等。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而且一旦出现问题无法妥当解决,那么势必影响整个公司的管理。 如果让集资人兼职管理,根本无法保证他的管理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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