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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建房的几种模式和风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9.12 来源:海西房产网

第三个问题,公司决策权行使的风险

  由于每个人的出资额相等或大致相等,即每人持有的股权相等,这就必然会造成决策与管理上的巨大难度与混乱。 我们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权取决于股东大会。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决策权是由持较大股份的股东来行使,且兼任董事会的董事和公司的日常执行人(总经理)。由于决策权与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比如说如果亏损1000万,那么他由于股份所占比例大,其亏损额也就最大),这就使得权力能紧紧跟随公司的业务发展变化,权力决策也无可置疑。 但如果所有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相同或大致相同,那么,由谁来代表公司决策和管理日常运转,就只能通过股东表决选举来决定。由于该代表人的股份与其它股东相同或大致相同,于是就会产生一个关键问题:由谁来保证他的决策意思与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谁能保证他的公正合理决策选择?又谁能保证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会利用自己在公司中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尤其是公司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对外合同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实,这个由集资人共同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转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国有企业有些类似,都是授权与自己利益无至关重要的他人来管理公司。但如何来约束国有公司的管理人腐败和谋取私利,目前并没有良策。更何况,监管国有公司的管理运转还有大量的专业政策法律法规来制约,而集资人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依靠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防范,风险当然更让人深感不安。

  当然,办法是有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详细地拟定条款来制约。姑且不说能否穷尽规避这些风险,但关键问题是如何来实施这些条款?我我国对于反腐败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如牛毛,结果又什么样呢?不能真正落实到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废话而已。这就是下一个风险。

第四个风险,如何有效保证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由于集资人的分布非常分散,且来自社会各阶层,又都有自己的工作单位,组建这股份有限公司无非是为了获得一个房屋,并无其它目的。那么,如何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如何能让所有集资人都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集合在指定的地方?如何表决?如何授权表决权?如何让通过的决议不让集资人产生不满情绪,如何来避免集资人思想动摇等?

  集资人素质的参次不齐,每个集资人持有的股份又相同或者大致相同,更是直接影响到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如何不迟滞的执行。简而言之,就是集资人如何建立相互信任、相互配合解决利益冲突问题。这决不是以区区公司章程可以解决的。就算能解决,这宏伟浩荡的章程由谁来起草,由谁来监督执行,更是个大大的问题。

第五个风险,建造房屋的土地面积获得风险

  由于集资建房人数是预先约定好的,且资金相当有限。因此,如果是100人,就只要100人或者稍微多个房屋的土地面积即可。那么,如何来保证在一定的期限内恰到好处获得这样的土地面积?大家都知道,位于市区的土地出让金,每平方米是以万元计算的,多100个平方米,就是多100万元。 如果先拍卖获得土地再邀请集资人,那么拍卖获得土地的巨额土地出让金(预缴部分)由谁先来承担?是无偿承担还是有偿承担?如果集资人无法凑成数目,那么岂不是由发起人承担这巨额土地出让金的风险了?谁有能力承担?谁会愿意来承担这风险?

  其次,我国对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都有详细的控制参数,也就是说你获得土地后必须要按照这些控制参数进行房屋建造。这就使得集资人要事先完全商谈好应采取何种建造规划标准:比如说,集资建房的容积率、绿化率、住宅建筑套密度、公建配套设施等。否则,就算拿到土地,也会因为各人的标准不同而闹矛盾拖延时间。如果以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不赞成的股东就不得不无条件服从,这显然就与集资人团结互助共同建造房屋的初衷相违背了,这对以后合作建造会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后面有详细的分析。 所以,集资人获得适当的土地本身就是个非常不确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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