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
用途为工矿仓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地段差价按一级地段4万元/亩、二级地段3万元/亩、三级地段2万元/亩的标准计取。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以及仓储式物流配送中心、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15%收取地段差价;营利性陵园、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和企业厂区外独立办公楼按同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30%收取地段差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10%;其他个人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
除上述之外,以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为基准地价的30%。当容积率大于基准容积率,各类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小于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作相应调整。但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榕政综[1991]112号文出台之前开发的商品房等个人住房用地以及工矿、仓储用地的地段差价不随容积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