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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缴自住房物业费或可提取公积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5.11.21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刘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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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修订送审稿首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标签:   公积金  物业

  ■其他看点

  统一运行行政区域内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指出,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规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

  楼建波表示,公积金管理中心除了按地域设立以外,还与行政单位有关。以北京为例,北京就分为国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管公积金管理中心两个公积金管理中心。新规中提到,要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主要的目标是统筹管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如果管理的机构太多,首先是不利于管理,其次是不好监督,政策统一也比较难。”楼建波认为,统一运作区域里面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产生资金聚集的效益,更有利于统筹和管理。

  ■背景

  住建部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住建部表示,《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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